一、依據「屏東縣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本案申請人須符合:設籍本縣且就讀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
及本縣縣立高級中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鑑輔會鑑
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,始可申請。
三、獎助對象以2年(以學年度計算)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
、且本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何政府機構獎助金、教育補助
費及未享有公費者為限,如有重複領取應返還本獎助學金
;轉學生及國、高中新生請務必確認前兩學年度是否有領
取本獎助學金。
四、申請獎助學金的學生請附上相關佐證資料(獎學金:如獎
狀等,助學金:清寒證明須以鄉市公所證明為主),或請
該班導師填妥申請證明函。等,助學金:清寒證明須以鄉
市公所證明為主),或請該班導師填妥申請證明函。
五、檢附相關申請表件、102、103學年度補助學生名單供參,
請學校務必覆實完成初審,於104年10月23日前免備文,
逕寄本縣特殊教育中心(屏東市華正路80號)彙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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